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12-18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安全技术

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公科[200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国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公布保留的涉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有4项;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的审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上述保留行政许可项团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继续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5类产品(见附件1);其生产审批环节仍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2004年年审工作尚未开展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今年第四季度或明年第一季度起执行。销售审批环节在国务院公布保留许可项目之前已取消行政审批的;不再重新设定;尚未取消的;要尽快转变管理模式。

    二、对列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1类4种产品(见附件2); 其管理制度严格按《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从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对列入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4类7种产品(见附件3),从今年8月1日起到2005年10月1日止;为生产登记制度向认证制度管理的过渡期。在进入过渡期后开始接受认证申请,在过渡期间生产登记批准书和认证证书同时有效。2005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登记批准书作废;管理方式与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管理方式相同。对新申请从业的企业,应引导其直接申请认证,对生产登记批准证书或检测报告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应督促其尽快向认证制度转变;以免增加企业负担。

四、对取消生产登记批准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将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度。对国务院和地方保留的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中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批(核)范围,在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问时;强化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安防产品

    1.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 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2.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3.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4.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5.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 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附件2:列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

    1.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2.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4.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附件3:列入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

    1.入侵探测器类: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类: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类: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箱)类: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